时间:2017-07-25  来源:  会员:zgmht

  摘要: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此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八大关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的关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四化”特征之间的关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关系;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静态和动态的平衡关系;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与现代农业人才短缺的关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

  关键词: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代农业

    作者简介:苏振锋,陕西省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教授。

  文章编号:1007-7685(2017)07-0074-07

  DOI:10.16528/j.cnki.22-1054/f.20177074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效益。[1]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优化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2]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条件和速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是构建还是优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都要从区域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注重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八方面关系:

  一、处理好现代农业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突出表现为经营规模小、方式粗放、劳动力老龄化、组织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因此,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可以有效化解这些新问题,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持续发展。因此,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相对于已有的、旧的农业经营体系而言的,不是对已有农业经营体系的否定和摒弃,而是在已有农业经营体系基础上的完善和发展。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一个长期过程,在此过程中,处理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对两者的协调发展非常重要。一是正确认识传统承包农户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仍将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大量的承包农户会长期存在,我国现有2.6亿多的承包农户,这些承包农户是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承包农户虽然主要是自给性生产,但也为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劳动力和原材料。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每一个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都离不开承包农户的支持,承包农户是其他主体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这些承包农户存在先天不足,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在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农业兼业化和农民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的过程中,传统农户的弱势和不足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传统承包农户,这是稳定农村大局,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二是传统承包农户发展为新型经营主体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承包农户不同,主要从事商品化生产,两者尽管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更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新型主体尤其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可以为传统承包农户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推动传统承包农户生产方式的转变。同时随着农村全面改革的推进,承包农户也会逐步成长为家庭农场,小规模农户将逐渐减少,这是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必由之路。因此,在制度和政策设计上,对家庭承包经营和新型经营主体都要给予扶持和激励,推动农业更好更快的实现现代化。

  二、处理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的关系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三大支柱”。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着力强化物质装备和技术支撑,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3]《意见》提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4]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现代农业生产体系核心在提升农业生产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核心在完善农业生产关系,因此,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要处理好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协调发展的关系。

  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集食物保障、原料供给、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市场服务等产业于一体的综合系统,是多层次、复合型的产业体系。[5]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是衡量现代农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主要标志,核心是解决农业资源要素配置和农产品供给效率问题。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就是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各区域的资源比较优势,以粮经饲统筹、农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为手段,通过对农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提高农业资源要素配置的效率。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加强生产、加工、储藏、包装、流通、销售各环节的有机结合,提升产业的价值链,通过发展壮大新产业、新业态,发挥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乘数效应,增加适销对路的农产品生产,提高供给效率,进而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业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现代农业生产体系是先进生产手段和生产技术的有机结合,是衡量现代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核心是解决农业的发展动力和生产效率问题。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就是要转变农业要素投入方式,用现代物质装备武装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服务农业,用现代生产方式改造农业,推进农业发展从粗放生产转到依靠农业科技创新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提高农业良种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增强农业整体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彻底改变农业发展主要依靠人力畜力、“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合,是衡量现代农业组织化、社会化程度的主要标志,核心是解决“谁来种地”和经营效益问题。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加大农业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形成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促进农业经营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社会化的有机结合。

三、处理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四化”特征之间的关系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四化”特征是指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四化”是一个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其中,集约化生产是目标,专业化管理是手段,组织化经营是路径,社会化服务是保障。[6]

  集约化生产是相对于粗放化生产而言的,其实质就是通过提高现代农业科技、农业机械设备等现代生产要素的投入,逐步降低劳动力等传统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不断优化生产要素的组合关系,不断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以期在一定的土地资源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投入实现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一体的生产方式。集约化发展可增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能力,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专业化是相对于兼业化而言的,是农业分工深化和集约化生产的必然结果,其实质就是推进农业分工分业,通过构建合理的分工体系,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要素生产率,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实际来看,专业化主要指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一是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培育和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二是培育金融、信息、农机和技术服务等服务主体,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专业化。组织化经营是相对于分散经营而言,实质就是要改变分散的小农个体组织,通过建立有规模、有组织、有科管理的有机合作组织,改变传统承包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提高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组织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这些新型主体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承包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是目前提高组织化程度的主要内容。二是加强新型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之间的横向合作,建立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进一步增强新型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意见》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7]三是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能力,提高农业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程度,增进农业产业链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涉农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化是相对传统承包农户个体而言,实质就是形成专业的服务主体、多样的服务模式、广泛参与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经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有效服务不足的问题,克服小而全的弊端,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绩效的稳步提高,以达到改造小农经济的目的。

  总之,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虽然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但它们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是支撑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石”。因此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一定要因地制宜,协同推进,重点突破,整体发展。

  四、处理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理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的相互关系,对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各主体的持续发展均有重要意义。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四大主体。专业大户是指在种植、养殖生产规模上明显大于传统农户,且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化农户。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为,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至2016年11月底,农民合作社达177万家,入社成员超过1亿户,成员普遍增收10%-20%。合作社流转了9737万亩耕地,吸引农户1560万亩耕地入股,统一经营面积超过1.1亿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8.4%。为成员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占总数的52.9%。[8]《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截至2015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38.6万个,龙头企业12.9万家,辐射带动全国1.2亿农户发展农业生产,户均年增收3300多元。[9]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盈利能力最强的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5年平均获利502.82万元。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获利51.42万元;盈利能力最弱的是家庭农场,平均获利21.38万元。其中,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盈利有明显上升趋势,龙头企业2015年平均利润比2014年增加了48%;专业合作社2015年平均利润同比增加了52%。[10]

  虽然各大经营主体发展速度不同,盈利能力有所差别,但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和定位都不同,其共同存在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之中,是优势互补的整体关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是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由农户联合与合作组织起来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和纽带;农业企业经营是从事农产品运销、储藏、加工发展起来的农业经营方式,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引领,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11]因此,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互相促进、融合发展的新格局。按照“十三五”刚要要求,健全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政策体系,扶持发展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12]

  五、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关系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是农业服务的主要需求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农业服务的主要供给方,这两部分有效耦合、相互促进,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高效运转的关键。一方面,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量越来越大,为社会化服务供给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现代农业生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独立的经营主体都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生产经营过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了追求稳定的生产方式和利润最大化,即使某些生产环节的服务能够自我提供,由于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他们更愿意接受社会化的生产性服务,如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农产品价格变化、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农村金融保险等一系列的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变化,及时加大农业服务的有效供给。

 

  目前推进农业服务供给侧改革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公益性服务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发展较快,但与农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不断增强其对农业的支撑、保障和服务能力。二是加快推进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的发展。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相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GDP的比重已达到12.7%,而我国仅为2.3%,农业经营性服务业还大有潜力可挖。[13]应总结推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扶持培育农机作业、农田灌排、统防统治、烘干仓储等经营性服务组织。三是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各主体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综合效益。政府、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供销社、金融机构等都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主体,虽然不同主体的职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但它们提供的服务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需要相互配合、分工协作,逐步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能力。

六、处理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静态和动态的平衡关系

  “十三五”规划刚要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实现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4]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在一定的客观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以期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由于土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故农业规模经营一般就是指土地规模经营。积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既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调动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也是加快农业体制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要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使用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如果规模过大,超过了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就会由规模经济转化为规模不经济,带来多方面的负面效应:一是规模过大易造成一部分农民无地无业。发展适度规模需要大量劳动力从粮食生产中转移出来,如果规模过大而容纳的劳动力的就业机会较少,势必导致许多农民失去就业机会。一些农民离开土地后,尽管没有丧失土地承包权,但如果不具备进城务工的能力,则会处于闲置状态,地租成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从而影响农民增收。同时,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民还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规模过大容易导致粗放式经营,降低土地产出率。在一定条件下,适度规模的单产最高,超过这一最优规模,生产经营成本会逐渐增加,不仅容易导致粗放式经营,而且会使土地产出率下降。因此,适度的土地规模才能实现产量增加和农民增收的统一、才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发展。

  从静态来看,在特定时间,一个区域适度的土地规模是一定的。但从动态来看,适度的土地规模也会不断发展变化,即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正确处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静态和动态的平衡关系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对于人口众多、耕地资源贫乏的我国,改变目前过小的家庭经营规模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一定时间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革新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能不顾客观条件强行推动,不能不顾农民意愿“拔苗助长”、片面追求大规模势必要伤害广大农民的利益,造成新的不公和引起诸多社会矛盾。土地规模经营不仅要伴随整个农业现代化进程,即使在农业现代化之后,我国的土地规模经营也无法达到欧美国家水平,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二是坚持动态平衡原则。《意见》提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研究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规模经营健康发展。[15]随着影响土地规模经营因素的改变,适度规模也应随之改变,只有实现动态平衡,才能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

  七、处理好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与现代农业人才短缺的关系

  在“四化同步”发展过程中,农业劳动力转移是一个长期趋势。据测算,在目前的资源状况和技术水平下,我国还有约8000万农业富余劳动力,农业劳动力转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农业劳动力转移可以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加速农村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条件。同时农业劳动力转移还有利于非农产业发展,开阔农民视野,增加农民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为新型农民的培育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农业劳动力转移也会制约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从现阶段来看,随着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务农劳动力数量大幅减少,“兼业化、老龄化、低文化”的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地方务农劳动力平均年龄超过50岁,文化程度以小学及以下为主,导致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缺乏人才支撑。由于农村留守劳动力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很难得到大面积推广,严重削弱了农业生产发展后劲。不论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还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最终都是为了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破解这一难题的核心就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的战略选择和重点工程,是促进城乡统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更是走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的现实选择。

  新型职业农民于2012年首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标志着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将逐渐被现代农业所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也将被新型职业农民所取代。从现代发展的高度看,这不仅是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承载着中国农业未来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职业农民正在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随着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开展,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快速成长,一批高素质的青年农民正在成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和农业企业骨干,一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到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业态催生一批新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正逐步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截至2015年底,全国新型职业农民达到1272万人,比2010年增长55%,农民职业化进程不断提速。《“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提出,迫切需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吸引一大批年轻人务农创业,形成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确保农业后继有人。到2020年,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壮大,总量超过2000万人,务农农民职业化程度明显提高;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改善;农业职业培训普遍开展,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基本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16]

  八、处理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在以市场机制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积极参与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市场有时会出现失灵,特别是农业存在弱质性特征,加之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形成时间晚、起步低,更易发生市场失灵。二是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过程中,会产生许多不稳定、不公平的现象,没有政府作用的发挥,既不利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规范发展,也不利于降低农业转型成本和社会风险。只有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在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作用,才可通过对市场缺陷的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对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消极作用;才能超越和引导市场,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服务;才能积极防范改革风险,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农民增收势头不逆转、农村稳定不出问题。因此,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在构建现代农业体系进程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要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责任与分工,让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各司其职、相得益彰。一是政府不越位替代市场做决策和选择,即市场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坚决不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如果政府取代市场进行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不仅扭曲了资源和生产要素价格,直接导致资源和生产要素配置不合理,而且降低了现代农业的生产效率、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市场不能解决需要政府履职的问题和领域。如,带有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制建设,政府应当起到主导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有效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满足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持续发展的政策需求。目前,在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公共政策方面,给予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更大支持。应尽快出台完善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工商登记、税收管理等制度性规定,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组织、运行与内外部关系做出规范等。二是在经营环境方面。要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信息获取、资金筹措、农业科技创新、物质装备方面给予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更多支持。三是在政策激励方面,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发展需求,既需要制定普适性的发展政策,又需要分类建立专门的发展政策。加大财税支持、经济补贴、技术指导和风险控制,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持续发展。四是充分发挥各项支农政策无缝对接。梳理相关部门的涉农政策,理顺政策体系,增强各项支农政策之间的衔接性、灵活性、时效性,确保各项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参考文献:

  [1] [12]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 [4] [7] [1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7-02-06.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5] [9]孔祥智.农业现代化国情教育读本[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6]乔金亮.全国家庭农场达87.7万个[N].经济日报, 2013-06-05.

  [8]张红宇.牢牢把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N].学习时报,2016-12-29.

  [10]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盈利状况趋好[N].经济日报, 2016-08-22.

  [11]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发展报2013/2014: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

  [13]韩长赋。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GDP仅2.3% [EB/OL].[2013-08-07].

  http://finance.ifeng.com/a/20130807/10376329_0.shtml.

  [16]刘远.“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发布[N].农民日报,2017-01-23.   

  

 

   

    Handling of Eight Relationships for Constru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Su Zhen-feng 

    (Party Institute of CPC Sha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Xi'an Shanxi 710061)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key to further promote the structural reform of agricultural supply side,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of new energy and to develop modern agriculture.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up a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we must 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ollowing eight aspects, namely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management of household con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industry system,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yste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our modernizations" of the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main business entities of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and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the balanc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ic and dynamic scale management of agricultu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mo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shortage of agricultural labor transf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modern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the new agricultural social service system; modern agriculture 

 

 

本文是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陕西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研究”(编号:2015D051)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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