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7  来源:029mht.com  作者:猕猴桃妹妹

  根据2014年3月4日湖北省宜昌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印发《宜昌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宜农经文【2014】4号)政策,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基础建设标准,生产经营标准,效果评价标准,申报及评定程序,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等做了明确规定。

  宜昌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宜府办发〔2013〕47号)和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的通知(宜农发〔201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投资经营者,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申报、评定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各级农经部门是家庭农场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申报、评定和动态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评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创建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评定标准:

  (一)基础建设标准

  1、主体明确。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并在县(市区)农经部门备案,注册登记1年以上;家庭固定从业人数2人以上;农场主积极参加业务技能培训,有相关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有行业许可要求的须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

  2、规模适度。粮棉油大宗农产品100亩以上;果、茶、菜、花卉苗木等多经作物50亩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家禽年出笼(存笼)10000羽以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年收入20万元以上。

  3、场所齐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及必备的办公条件。

  4、设施配套。生产经营的基础设施配套,具有一定防灾抗灾能力,在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实现了机械化。

  (二)生产经营标准

  1、管理有规章。制定发展目标规划,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总结。岗位职责、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健全,切实可行,并公布上墙。生产经营记载详实,分类科学,资料齐全。财务管理规范,统计核算准确。

  2、生产有标准。制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新机具,专业化程度较高。

  3、营销有市场。产品销售有市场,基本实现了订单生产与销售,并建立了农商、农超、农社对接营销网络。

  4、产品有标识。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和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三)效果评价标准

  1、经营收入高。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及家庭年收入高于当地农户的20%以上,农业收入达到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2、生态效益好。按照生态农业标准,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用对生态环境有污染、有公害、有破坏的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

  3、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经局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农经部门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查。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经部门(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综合评审。由市农经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审核、综合考评,提出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公布确认。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申报市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昌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二)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表、行业许可证等复印件,农场主身份证、各种荣誉及奖励证明、固定从业人员技术资格及培训证明等复印件;

  (三)土地流转合同及清册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六)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相关管理制度等;

  (七)农场“三品一标”认证使用相关证明复印件,以及农产品检测报告,环评文件等复印件;

  (八)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生产计划和发展目标,年度总结;

  (十)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各县市区农经部门要按照市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择优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参评单位,并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申报材料。市农经局于7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要对评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奖补。凡被评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优先享有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条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登记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凡被评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进行一次复查考核,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经部门对照创建评定标准组织复查考核,并于6月底前提交复查考核报告(附复查考核申报表),市农经局于7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凡复查考核不达标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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